男子涉隐瞒犯罪且用双重户口结婚,妻子起诉离婚遭法院驳回

 

云南昆明嵩明县女子赵小小(化名)多年来一直在为离婚奔波。她说,结婚不到半年,来自贵州盘州的丈夫朱某平被抓,她才得知其有另一个名字卢某金,且多年前曾经故意伤害他人致死。

 

卢某金被判刑六年。赵小小后来从卢某金老家派出所得知,卢某金用于结婚的身份朱某平系双重户口中的一个,已经删除。赵小小认为男方隐瞒实情,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起诉离婚。2021年,贵州盘州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赵小小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驳回了离婚请求。

 

此次离婚诉讼,卢某金并未出庭。赵小小起诉称,卢某金出狱后,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书》,且此后一直分居,但法院认为赵小小提供的材料无其他证据印证,相关陈述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2023年7月,赵小小重新委托律师,希望通过行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来达到实际离婚的目的,于是向结婚时注册地的云南昆明嵩明县检察院申请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请求该院向嵩明县民政局作出撤销赵小小与朱某平的结婚登记的检察建议。

 

2024年1月23日晚,赵小小的代理律师、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张金律师称,目前尚未收到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但嵩明县检察院曾召开会议,口头告知“云南省民政厅认为不可撤销婚姻登记”。对此,她向民政部发送了一份询问函,民政部已受理,尚未答复。

 

张金表示,他们将继续与当地民政局、检察院沟通,帮助赵小小撤销婚姻登记。

 

有律师认为,对于当事人隐瞒犯罪行为,当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应判决离婚的情形。但本案存在特殊性,男方有过刑事犯罪并隐瞒,且存在错误身份。基于这些因素,法院不应机械式地驳回离婚诉请。
 

 

盘州公安出具证明,朱某平系双重户口中的一个,与卢某金系同一人。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婚后不久丈夫被判刑,女子称被欺骗


赵小小是家中的大女儿,有一个妹妹。她告诉记者,按照当地的习俗,家里两个女儿,身为老大的她要招上门女婿。2011年,她24岁,父亲的工友介绍了贵州盘县(现为盘州市)人朱某平,称他是一名包工头,勤劳能吃苦,有一个弟弟、三个妹妹,家庭条件一般,可以做上门女婿。在父母的劝说下,他们相识一个月多后结婚了。

 

2024年1月17日,赵小小回忆,双方初次见面时,她对朱某平并无好感。见面后的一个月里,朱某平频繁上门拜见她的父母,还买了一些东西,“主动讨好我爸妈”。他们之间也只是偶尔聊一聊。那时,她的妈妈曾哭着对她说,朱某平为人挺不错的,她也到了该结婚的年龄。在这种情况下,她才决定结婚。

 

领证前,两人先举办了酒席,朱某平父母及亲戚也都来到赵小小家里。2011年7月18日,赵小小与朱某平在嵩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赵小小提到,登记时,她注意到朱某平登记的年龄是“1974年3月6日”,大她13岁,而相亲时他说是大5岁。对此,朱某平当时解释称为读书将年龄写大了,她也没多想,相信了对方。

 

不久,赵小小怀孕。她说,2011年8月份,为了孩子的准生证,朱某平回盘县老家办理“此前无生育无婚姻”的证明,之后半个月没有任何消息,直到她主动联系他,他才回来。她质疑朱某平是不是在老家有对象,双方吵架了。次日,朱某平称他要去云南昆明务工。此时,他们结婚才一个多月。

 

赵小小说,随后,朱某平失联了。“人就跟消失了一样。”他的父母也不知道他的去向。直到2011年12月底,朱某平父亲打电话通知她:“朱某平出事被抓,马上要开庭了。”

 

赵小小说,2012年1月5日开庭当天,她才知道自己的丈夫是一名犯罪嫌疑人。“我真的太震惊了。”当她听到审判长念到被告人“卢某金”三个字,眼前突然一黑。这时她才得知与自己结婚的“朱某平”实际叫卢某金,犯故意伤害罪。

 

卢某金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卢某金生于1975年,初中文化。2011年10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盘县检察院指控卢某金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盘县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10月1日,卢某金在出租房内因关电灯一事与钱某发生争吵,持木棒将钱某打伤致死。案发后,卢某金亲属支付了钱某亲属经济损失2000元。庭审中,经法庭调解,卢某金父亲代替赔偿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最终,盘县法院认为,卢某金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1992年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1979年《刑法》,卢某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自愿认罪以及其亲属主动赔偿经济损失,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到2017年10月20日止。
 


 

卢某金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刑事判决书



女方起诉离婚被驳

法院认为证明情感破裂证据不足

 

“为什么我嫁了个人,突然之间名字就变了,为什么他变成了杀人犯?”认为被欺骗的赵小小难以接受,事发后,她一直奔波于贵州有关部门,想弄清卢某金为什么有两个户口信息。

 

2021年7月13日,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辖区内居民朱某平系重户口,于2014年3月11日多报删除,该人另一个户籍信息姓名为卢某金,朱某平和卢某金系同一人。

 

这一份证明并没有解决赵小小心中的疑虑。

 

“我确实也折腾累了。”赵小小提到,2018年1月17日,卢某金刑满后,她曾与卢某金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及双方责任书,两人约定到民政局离婚,但因卢某金未带身份证等材料,导致未能顺利办理离婚。她称,这是卢某金被判刑后他们第一次见面。之后,她便再也联系不上卢某金。两人的孩子从出生至今,也都是由她独自抚养。

 

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赵小小决定起诉离婚,于2021年7月向贵州省盘州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赵小小认为,卢某金在婚前隐瞒了有两个户籍信息及曾有犯罪行为的事实,且在她怀孕期间被逮捕,随后服刑。在刑满释放后,两人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她和卢某金的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她在起诉书中提到,双方在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签离婚协议书后,被告卢某金用于办理结婚证的户籍信息已被注销,导致原告不能登记离婚。

 

赵小小称,她当年提出了五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决她与卢某金(又名朱某平)离婚;二是判决孩子归她抚养,卢某金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三是卢某金支付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1 年7月19 日止抚养费的一半,合计80000元;四是卢某金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五是此案诉讼费用由卢某金承担。

 

此次诉讼,被告卢某金未出庭答辩,赵小小的上述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2021年8月17日,贵州省盘州市法院对“赵小小与卢某金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其中确认卢某金和朱某平系同一人。盘州市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但因原告赵小小的主张除了自己陈述外,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明不了夫妻感情确认破裂的事实。原告称在卢某金服刑期间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都主张过离婚,但因当时无法提供卢某金和朱某平系同一人的证据无法办理离婚,且双方在签《离婚协议》后分居,但该陈述除了原告自己陈述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两年后,赵小小重新委托律师,继续走司法途径。

 

赵小小的代理律师,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张金律师告诉记者,2023年7月,他们搜集了类似案例以及相关材料,希望通过行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来达到实际离婚的目的,于是向结婚时注册地的云南昆明嵩明县检察院申请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请求该院向嵩明县民政局作出撤销赵小小与朱某平的结婚登记的检察建议。

 

张金称,2023年8月17日,嵩明县检察院召开会议,讨论了赵小小案件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最终会议传达的意见是“云南省民政厅答复称此案件不符合文件有关规定,不可撤销婚姻登记”。

 

而张金认为,该案件中,卢某金使用虚假信息办理了双重户口登记,再用所谓的合法户口信息登记结婚,嵩明县民政局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处理。

 

随后,张金向民政部发送一份询问函,目前民政部已受理,尚未答复。

 

张金认为赵小小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民政局有权撤销结婚登记的规定。

 

张金认为,该规定虽未明确规定双重户口的情形可撤销结婚登记,只规定了以伪造、变造、冒用身份证件进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情形,但本质上是为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了保障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且以虚假材料骗取合法户籍登记的行为更为恶劣,当地的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应作出支持态度。

 

目前,赵小小及张金尚未收到嵩明县检察院及嵩明县民政局作出的书面答复。
 


朱某平和赵小小的结婚登记照


曾有潜逃犯用假身份结婚

法院建议后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


记者检索发现,曾有潜逃犯冒名结婚,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后,民政局予以采纳,并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

 

据媒体报道,浙江温岭的朱女士与“王某”于2011年2月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相处9年后,2020年6月,辽宁省公安局民警前往浙江杭州余杭区“王某”家中将其抓获。次年,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此时,朱女士才知道她的丈夫“王某”身份年龄都是假的,原名叫“李某”,是一名潜逃犯。原来在2003年1月,李某与他人采用挟持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使他人死亡后潜逃。潜逃期间,李某办理了身份信息为“王某”的虚假身份证件,重新生活。

 

2023年1月,朱女士向温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王某”的婚姻登记。在审阅材料、调查核实了解案件情况后,温岭法院向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案涉婚姻登记及时予以纠正。民政局予以采纳,并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

 

温岭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孙建宏表示:冒名婚姻,不仅扰乱婚姻登记工作,还会伤害受欺骗一方的感情,影响其后续生活。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促该冒名婚姻登记予以撤销,及时有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前,赵小小为何离婚难?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明月称,从一审民事判决书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女方起诉离婚后,因男方缺席,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婚。一般来讲,在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若有证据支持,法院将会判决离婚。但本案中存在一种特殊性,男方有过刑事犯罪并隐瞒,且存在错误身份。他认为,基于前述因素,法院不应机械式地进行驳回。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的案件比比皆是。在本案中,男方的行为影响了双方之间的信任。但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此情况不属于可以撤销或者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庆幸的是,在赵小小的案件中,法院一审认定了卢某金和朱某平系同一人。若无法确认的话,因一个不存在的人,赵小小还会面临一个无处起诉的情况。

 

张荆认为,女方赵小小提起诉讼,法官应该考虑该婚姻的特殊情形,不应该当做一个普通离婚案件,简单地驳回。

 

张荆提到,对于当事人隐瞒犯罪行为,当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判离的情形。

 

张荆认为,赵小小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将重点放在“身份主体错误”。她解释,男方拥有另一份户籍信息,但普通老百姓对此无法判断。这可以认为是当地户籍单位与男方共同虚构一个假身份。男方利用假身份与女方进行婚姻登记,而女方是基于“无犯罪前科”才结婚,她与虚假身份的人不可能建立真实的感情。“本案中,有男方被判罪服刑的事实,女方可以将此作为证据以证明对象错误,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张荆说,目前,赵小小可以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1月23日晚,赵小小的代理律师张金表示,他们将继续跟当地民政局、检察院沟通。


“离婚死循环”怎么破?

 

人见不到,婚离不了,婚姻登记不予撤销,结婚证书上的那个丈夫名字已经被公安机关给“注销”,只剩下自己独自照顾孩子,而且还是尴尬的“已婚”。该事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有“双重户口”的人的婚姻登记是不是应被撤销?两人的婚姻状态如何认定?怎么实质上解决赵小小的“离婚死循环”尴尬?

 

第一,以事后被注销的户口取得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该事件中,与赵小小结婚的男子,曾拥有两个“合法”的户口,一个是朱某平,一个是卢某金,两个户口都登记在贵州省盘州市,但身份证号和出生年月都不同。该男子拥有两个户口,是因为多报户口重复登记导致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户口是国家对公民个人身份的确认。双重户籍虽然违法,但是,实施民事行为的主体是具体的个人,只要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该男子以“朱某平”的身份与赵小小登记结婚,即使“朱某平”这个户口被事后注销,即只剩下“卢某金”这个户口,该结婚登记也是合法有效的。即虽然结婚证上夫妻双方是“朱某平”和赵小小,但因为“朱某平”和“卢某金”是同一人,“朱某平”这个户口被注销后,“卢某金”和赵小小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需要走离婚程序加以终结。

 

第二,民政局是否有权撤销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在一定情况下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如一方胁迫另一方登记结婚,或者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登记之后,在法律评价上属于未婚。但是,遗憾的是,无论是之前《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未规定用重复的户口登记结婚属于撤销婚姻的事由。

 

“卢某金”以“朱某平”的身份登记结婚,并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所以,民政局认为,无权直接撤销婚姻登记,也不是没有道理。


第三,关于法院应否判决卢某金和赵小小离婚。离婚诉讼实行职权主义,即法院须主动调查离婚事由是否存在,而不能将离婚事由存否的证明负担完全分配给当事人。

 

就赵小小起诉卢某金的离婚诉讼,《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以及分居事实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乃至相关证人得到查明。在卢某金和赵小小本身婚姻基础就不牢固的情况下,如果《离婚协议书》以及分居都是事实,则这些事实已经足以推定卢某金和赵小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该判决解除卢某金和赵小小的婚姻关系。

 

实践中,法院对于离婚诉讼的“潜规则”,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则上判决不准离婚,这种导向其实是侵害当事人离婚权的。离婚的权利是婚姻自由的一部分,该权利其实是私法上的形成权,即夫妻关系中单方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只是该形成权必须通过法院来行使。如果明明符合离婚事由而判决不准离婚,属于枉法裁判,更属于法院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

 

第四,虽然民政局不能直接撤销登记,但是,两人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卢某金和赵小小曾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是,按赵小小的说法,民政局以办理结婚证的“朱某平”的户籍信息已被注销为由,不予登记离婚。对此,由于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了“卢某金”与“朱某平”系同一人的证明,因此,只要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民政局就应该给“卢某金”和赵小小发离婚证,而不是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法律。民政局不能推诿责任,从而引发不必要的诉讼案件,有违诉源治理的理念。

 

男方双重户籍、隐瞒犯罪、搞失联,女方想事实上摆脱这段“婚姻”,却掉进了制度的缝隙当中,现有救济渠道都暂时“失灵”了。这说明小案不小,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民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各方的协同努力,不要把矛盾推出门外,更不能机械执行法律。


 

 

 

(责任编辑:小新)